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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南轩与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南轩。 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迪坤,该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再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南轩

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迪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克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南轩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南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