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问题。吴芳一审诉请法院确认吴芳与谢孟尧等人签订的《返还部分财产协议》无效,并判令谢孟尧等人返还650万元。二审判决认定《返还部分财产协议》有效,继续履行,由谢孟尧等人继续依约向吴芳返还尚欠的20万及相应的房产,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判决,通过判令谢孟尧等人继续履行有效合同的方式否定了吴芳请求确认财产返还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了吴芳要求谢孟尧等人返还相应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的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所涉及的财产部分返还协议与之前的赠与合同不能混为一谈,财产部分返还协议的签订并不能使之前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归于未生效,故本案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该财产部分返还协议解释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并根据受赠人未完全履行该返还部分财产之协议的情形,认定之前的赠与合同履行条件未成就,判决谢孟尧、周新吾、谢定一等人返还吴芳之前赠与的全部财产,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将本案性质变更为涉及赠与合同及返还部分财产协议的履行的合同纠纷,认定协议有效,判令双方继续履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符合双方订立《返还部分财产协议》的本意。吴芳申请再审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吴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