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二审判决适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储蓄管理条例》,并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并无不当。 (四)真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事由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书中并未指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份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故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真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真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