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明确约定二期工程中除一套独体别墅313平方米由远达公司无偿施工外,其余九套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经鉴定,远达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11.403095万元。按照比例计算,二审判决认定远达公司应对其中的11.14031万元(111.403095×10%)工程无偿施工,并将之从二期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远达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河畔春天公司拖欠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河畔春天公司拖欠一期工程工程款112.31万元,二期工程款111.403095万元,合计223.713095万元,扣除二期工程无偿施工的11.14031万元,实际拖欠212.572785万元。二审判决认定拖欠222.572785万元,多出10万元,属于笔误。为此,二审法院已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书,对有关笔误作出补正。至此,河畔春天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河畔春天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滨县河畔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