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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河畔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明确约定二期工程中除一套独体别墅313平方米由远达公司无偿施工外,其余九套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经鉴定,远达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11.403095万元。按照比例计算,二审判决认定远达公

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明确约定二期工程中除一套独体别墅313平方米由远达公司无偿施工外,其余九套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经鉴定,远达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11.403095万元。按照比例计算,二审判决认定远达公司应对其中的11.14031万元(111.403095×10%)工程无偿施工,并将之从二期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远达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河畔春天公司拖欠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河畔春天公司拖欠一期工程工程款112.31万元,二期工程款111.403095万元,合计223.713095万元,扣除二期工程无偿施工的11.14031万元,实际拖欠212.572785万元。二审判决认定拖欠222.572785万元,多出10万元,属于笔误。为此,二审法院已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64—1号民事裁定书,对有关笔误作出补正。至此,河畔春天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河畔春天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滨县河畔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淮滨县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