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问题。经审查,一、二审法院均是围绕周德文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审理,因周德文主张欠款的证据不足,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但周德文如有新的证据证明武进建安还欠其案涉工程款,可另行起诉武进建安。 综上,周德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德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