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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范某、杨某某分别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瑞鑫房地产公司、魏杰、第三人王改勇两案,系基于王改勇入股1200万元成为瑞鑫房地产公司股东后,股东之间发生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本案是汇恒投资公司与瑞

范某、杨某某分别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瑞鑫房地产公司、魏杰、第三人王改勇两案,系基于王改勇入股1200万元成为瑞鑫房地产公司股东后,股东之间发生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本案是汇恒投资公司与瑞鑫房产公司之间因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发生的纠纷。前述两案与本案主体不同,且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不存在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瑞鑫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