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杨某某分别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瑞鑫房地产公司、魏杰、第三人王改勇两案,系基于王改勇入股1200万元成为瑞鑫房地产公司股东后,股东之间发生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本案是汇恒投资公司与瑞鑫房产公司之间因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发生的纠纷。前述两案与本案主体不同,且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不存在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瑞鑫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