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股东决议》和《权益转让协议书》均加盖有世盟公司印章,签约各方签名真实有效,故世盟公司主张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世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