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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股东决议》和《权益转让协议书》均加盖有世盟公司印章,签约各方签名真实有效,故世盟公司主张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本院

(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伪造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终止协议》、《股东决议》和《权益转让协议书》均加盖有世盟公司印章,签约各方签名真实有效,故世盟公司主张是伪造的,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世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世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