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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日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2.东华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2008年4月完成初步设计,现无证据证明将设计图纸交付给日达公司,故东华公司收到基础资料90日内未交付初步设计违反了《设计合同》的约定,其主张日达公司应支付其余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2.东华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2008年4月完成初步设计,现无证据证明将设计图纸交付给日达公司,故东华公司收到基础资料90日内未交付初步设计违反了《设计合同》的约定,其主张日达公司应支付其余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3.因东华公司2008年4月29日复函日达公司明确表示“贵公司单方终止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东华公司表示理解并积极协助贵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的《设计合同》已达成解除的合意,双方此后也未继续履行该合同,东华公司再主张按照《设计合同》第9条第2款第4项约定以每天千分之二减收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4.日达公司未按2007年10月16日《协议书》约定与东华公司签订电石主装置项目和氯碱项目总承包合同,系因东华公司违反相关合同约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及数额,故东华公司关于应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标准赔偿20万元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东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