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崟公司、杨寿林主张付碧霞非法占有其执行款拒不归还,已经构成侵权,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付碧霞返还执行款4371890.63元。经查,虽然付碧霞接收了华崟公司的委托,代其收取了执行款,但是由于华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志华与付碧霞签订协议,约定案件执结完毕,办理完其他相关事宜后,付碧霞仅向华崟公司支付190万元,而付碧霞亦是按照协议进行了房产抵押和出具借条。因此,华崟公司、杨寿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华崟公司、杨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寿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