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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贵与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车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四、关于十二分公司应否退还王新贵1998年8月份后20天的承包费问题。王新贵主张依据承包合同关于每月25日前交清次月的承包费的约定,其已经交纳了1998年8月份承包费,十二分公司扣车后,王新贵8月份尚有20天未经营车

四、关于十二分公司应否退还王新贵1998年8月份后20天的承包费问题。王新贵主张依据承包合同关于每月25日前交清次月的承包费的约定,其已经交纳了1998年8月份承包费,十二分公司扣车后,王新贵8月份尚有20天未经营车辆,十二分公司应退还相应承包费2129元。本院认为,尽管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费的交纳方式,但双方是否按协议实际履行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王新贵未出具十二分公司的收款收据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交纳了1998年8月份的承包费。而且,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承包费从票款收入中扣收的事实,在王新贵1998年8月份后20天未经营车辆的情况下,公司将不能在售票款中扣取承包费。另外,十二分公司在一审反诉中只要求王新贵交纳1998年8月份前10天的承包费,并未要求8月份的全部承包费。因此,本案中,王新贵无证据证明其存在1998年8月份后20天承包费受损失的事实,对王新贵要求十二分公司退还1998年8月份后20天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再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新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新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