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是否存在漏判的问题。华普公司主张,原审判决没有对其投资3000多万元资金作出处理,属于漏项判决。经查,华普公司在一审中的反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继续履行;2、望奎县政府返还华普公司的土地证,撤回注销房产证的决定;3、依法判令望奎县政府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华普公司工厂内场地、厂房,并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4、判令望奎县政府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5O0万元。5、由望奎县人民府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审理中,华普公司放弃反诉请求第3项。据此,可以认定华普公司反诉中,并未对其投入提出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对此不存在漏判问题。对于华普公司的投入及损失负担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华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华普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