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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凯君与黑龙江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2.关于方凯君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并相互独立,虽然佳政公司将其在《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仅转让给了海方公司,但在信源公司与海方公司、方凯君签订的《协议书》中方凯君是

2.关于方凯君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涉及的三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并相互独立,虽然佳政公司将其在《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仅转让给了海方公司,但在信源公司与海方公司、方凯君签订的《协议书》中方凯君是合同乙方当事人之一,并在合同中加盖了自己的私章,虽然方凯君同时是海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方凯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该份协议中其行为系代表海方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在该《协议书》中双方已对原合同主体进行了变更。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方凯君对海方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三)信源公司与海方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结清,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海方公司主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在(2009)郊民商初字第2号案中经调解全部结清,本案的受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经审查,在(2009)郊民商初字第2号案中,双方同意解除在《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圃东小区二期工程的合作开发,由于圃东小区一期工程在开发过程中又分为新府苑一期和新府苑二期,双方仅针对新府苑一期工程中已竣工和在建中的圃东路门市房交付问题出具了调解意见,但对新府苑二期,即圃东小区一期工程后半部分的门市房分配并未出具调解意见。因此,海方公司关于其与信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经调解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的主张不成立。本案中,信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是新府苑二期中应分配的门市房。两案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均不同,案件当事人也有差异,自然人方凯君在(2009)郊民商初字第2号案中并非诉讼当事人。因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海方公司、方凯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凯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