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神农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神农公司并没有提交确实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神农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瑕疵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况且,一审判决已经就此释明,盛达公司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仍然不能免责,如果神农公司有证据证明涉诉工程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故神农公司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神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塔县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