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涉协议无效后双方责任的分配问题。金亚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判令大信公司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错误,其认为大信公司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一审判决就工程修复费用认定金亚公司按70%比例向大信公司赔偿,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而对于金亚公司提出的图纸设计费787000元、图纸审查费24800元等共计811800元赔偿问题,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认定的大信公司按70%的比例赔偿的判项,判令大信公司承担了100%赔偿责任。对于金亚公司的其他反诉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认为大信公司应当赔偿金亚公司的部分均要求其全额赔偿,并无比例分配问题。故金亚公司该部分申请再审理由并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金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金亚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