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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授与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二)关于唐文授应否支付771380.94元的问题。该款为大顺煤业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的大顺煤矿2010年8月至12月的相关费用共5笔,分别为:1. 2010年8月6日向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支付的瓦斯等级鉴定费11000元;2.

(二)关于唐文授应否支付771380.94元的问题。该款为大顺煤业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的大顺煤矿2010年8月至12月的相关费用共5笔,分别为:1. 2010年8月6日向云南地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支付的瓦斯等级鉴定费11000元;2.2010年8月10日支付的地方税金60523.31元;3.2010年9月8日支付的增值税217798.52元;4. 2010年12月27日支付的2010年度矿山救护费50000元;5. 2011年3月21日支付的2010年8月至12月的电费432059.11元。如上所述,唐文授承包大顺煤矿的期间为2008年7月8日至2010年12月21日,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第2条的约定,在此期间大顺煤矿发生的费用均应由唐文授承担。至于第4笔2010年度矿山救护费50000元是否有原始缴款凭据的问题。经阅卷查明,一审期间,大顺煤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5万元现金缴款单一张,载明缴款人为镇雄县大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镇雄县矿山救护队,经承办法官对原件核对后复印入卷,足以证明该笔款项已经支付。唐文授的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大顺煤业公司将大顺煤矿承包给唐文授生产经营,属于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10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就返还承包金、押金,支付补偿款以及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免除唐文授应当承担的责任。故二审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后,依该和解协议,判令唐文授承担相关债务,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唐文授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二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经阅卷核实,该两份证明是:1. 2012年7月1日镇雄县矿山救护队出具的大顺煤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向其缴纳2010年度矿山救护费五万元的证明;2. 2012年7月1日镇雄县供电有限公司出具的大顺煤业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向其缴纳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电费共计432059.11元的证明。该两笔款项有大顺煤业公司一审提交的相关单据、发票在卷佐证,足以证明相关费用已经缴纳,二审法院是否采信上述两份证明不影响对该两笔款项的认定。对唐文授的该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唐文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文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晏 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