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仁湖、彭年施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在彭年、彭仁湖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在验收报告上盖章,验收结论为合格。大地置业公司主张该工程没有验收合格,但对上述验收报告上的签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至于大地置业公司所述,政府职能部门因故未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问题,大地置业公司可另行解决,不影响本案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主张权利。 关于二审判决有无超诉请问题。彭仁湖、彭年一审起诉请求据实结算双方工程款。虽然因彭仁湖、彭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补充协议》被确认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及双方履行该协议过程中的约定来确定工程款,不存在超诉请情形。 综上,大地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平市大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张 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