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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本案福清交建公司诉请工程款及欠款,其诉请是否成立,首先应查明福清交建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清交建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并据此驳回了福清交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

本案福清交建公司诉请工程款及欠款,其诉请是否成立,首先应查明福清交建公司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清交建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并据此驳回了福清交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

综上,福清交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清市交通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