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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百京腾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深圳朗钜公司对内蒙古明大公司转让时的现状及相关附件是知晓和认可的,且其在接管案涉项目将近一年后,又与百京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将股权转让价款从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深圳朗钜公司对内蒙古明大公司转让时的现状及相关附件是知晓和认可的,且其在接管案涉项目将近一年后,又与百京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将股权转让价款从1.44亿元降低至8000万元,并分别于2009年7月6日、8月4日按该补充合同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150万元。至百京腾公司起诉前,深圳朗钜公司一直未对案涉项目的状况提出过异议,故百京腾公司并不存在向深圳朗钜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情形。二审判决判令深圳朗钜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百京腾公司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百京腾公司并不存在向深圳朗钜公司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违约行为,深圳朗钜公司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于百京腾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1.百京腾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应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经查,百京腾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寄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其再审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间。

2.百京腾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深圳朗钜公司给付违约金

虽然深圳朗钜公司未按《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百京腾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股权转让合同书》第二条第3款中约定的“确定股权转让对价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签订时尚未完全具备,百京腾公司对纠纷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二审判决对其请求深圳朗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天津朗钜公司是否应对深圳朗钜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补充合同》中约定天津朗钜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折抵部分股权转让款,但是天津朗钜公司系独立法人,其并非《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在未经天津朗钜公司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上述约定对其不产生约束力。从天津朗钜公司与百京腾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的《朗钜天域别墅认购书》的内容,亦不能推断出天津朗钜公司有同意代替深圳朗钜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意思表示,若百京腾公司对该认购书的履行存在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二审判决对百京腾公司请求天津朗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深圳朗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百京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朗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百京腾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