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网架的计价标准。《补充鉴定报告》对钢网架套用2004定额中钢结构子目换算出钢网架造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江苏宇光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土建、水、电、钢结构、附属工程,合同价款以审计为准,执行2004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徐州市造价部门月发布价格表。由于钢网架属于钢结构工程的一部分,且该工程分包公司的施工资质及施工方案均有新沂北方公司工地代表的签字认可,故《补充鉴定报告》对该工程套用2004定额并不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其次,虽然2004定额中没有网架子目,但经恒嘉公司鉴定人员咨询徐州市定额站,如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可套用2004定额中钢结构子目进行换算确定工程造价。新沂北方公司关于采用市场自行报价的主张不符合当地行业惯例,缺乏事实依据,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运输费用。《补充鉴定报告》中的运输费用系恒嘉公司根据2004定额计算得出,并无不当。 关于脚手架费用。按照2004定额规定,脚手架费用或大型设备进退场费用两取一,应计入措施费。《补充鉴定报告》选择了计算脚手架费用,没有同时计算进退场费,亦无不当。 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评估。该表中各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均系恒嘉公司在二审期间依据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单并结合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按照2004定额及相关规范补充鉴定后得出,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关于地脚螺栓帽的价格。该价格系恒嘉公司依据案涉工程资料上记载的时间,依据徐州定额站每月发布的徐州市工程造价信息表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正后得出,新沂北方公司关于地脚螺栓帽计价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补充鉴定报告》的评估总价。新沂北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补充鉴定报告》的评估价比市场价格偏高。首先,两份《证明》系新沂北方公司单方委托徐州市彩虹网架有限公司与徐州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江苏宇光公司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其次,由于材料采购时间、施工时间、地点、工程量等不同,各企业对加工费、安装费、运输费等报价亦存在差异,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网架供应安装合同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中网架大棚造价的依据,故新沂北方公司关于《补充鉴定报告》的评估价比市场价高出200多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补充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 根据一审法院2010年1月13日的质证笔录及一审法院受二审法院委托于2011年10月21日制作的谈话笔录,《补充鉴定报告》中关于材料价款的评估依据,包括江苏宇光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以及部分销货清单、发货单、出库单等,在一、二审程序中均已经过质证,故新沂北方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新沂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沂市北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