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认定,“广东川惠公司提出襄阳川惠公司、攀枝花川惠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襄阳川惠公司、攀枝花川惠公司对此责任的承担未提出上诉,应为其对相关判决的内容表示服判。而广东川惠公司代为其提出上诉请求,无法律论据,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广东川惠公司、襄阳川惠公司和攀枝花川惠公司申请再审的对象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2013年1月4日,襄阳川惠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还向王胖子公司书面承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3年春节(2013年2月9日)前,尽最大努力,争取支付工程款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00)元。以后每月向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叁拾万元(¥30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而广东川惠公司、襄阳川惠公司和攀枝花川惠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广东川惠公司、襄阳川惠公司、攀枝花川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川惠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川惠大酒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