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龙与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3.关于涉及武进建设公司、常州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河建筑公司)、吴志坚、周祥龙、郭小坤及常州市源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朝公司)15笔计12647141.1元款项的问题。王龙在二审中自认其在柏

3.关于涉及武进建设公司、常州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河建筑公司)、吴志坚、周祥龙、郭小坤及常州市源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朝公司)15笔计12647141.1元款项的问题。王龙在二审中自认其在柏伦宝公司两次增资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在涉及西环公司的11笔款项的认定过程中,柏伦宝公司的陈述、西环公司负责人言维兴及其子言市的证人证言、王龙在另案中提交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证明王龙虚假出资的方式主要为:扩大柏伦宝公司工程款及往来款数额,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开出票据后背书转让至苏常公司,再由苏常公司以借款名义将资金汇入柏伦宝公司,虚构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最后苏常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王龙作为其出资款。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涉及武进建设公司、小河建筑公司、吴志坚、周祥龙、郭小坤及源朝公司的15笔票据款项流转方式与王龙虚假出资方式一致,对王龙涉及该部分款项的出资是否属于真实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王龙应对其已真实出资举证证明。柏伦宝公司为虚构出资,导致本公司账目造假严重,因此仅依据公司账目不能证明王龙是否出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是在假账册基础上作出,故验资报告亦不能作为王龙出资真实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王龙是否虚假出资涉及柏伦宝公司与苏常公司、相关单位的相互经济往来,建议通过审计的方式作出结论。柏伦宝公司同意审计并愿意交纳审计费用,但王龙不同意,认为举证责任在柏伦宝公司,柏伦宝公司对公司财务审计不需要法院同意和调解。在本院询问时,王龙称,其在二审时提出审计但未获准,与二审卷宗的记载不符。故未对柏伦宝公司及相关企业及个人账目进行全面审计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及武进建设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15笔款项亦属于虚假出资并无不当,王龙否认上述事实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二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经阅卷查明,2012年4月23日下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审判长声明,待双方补充证据后,再召集双方质证,即继续开庭质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3000多万元债权的构成以及案涉26笔款项是否真实进一步举证,王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进一步举证的情形,故二审法院未另行开庭质证不存在程序违法,王龙的该请求不成立。

综上,王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