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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大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上述《借款担保合同》、收款收据及不可撤销担保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美景集团公司仅以出借人以现金交付,没有支付凭证为由主张本案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缺乏充分

上述《借款担保合同》、收款收据及不可撤销担保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本案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美景集团公司仅以出借人以现金交付,没有支付凭证为由主张本案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美景集团公司主张案涉借款是在250万元本金的基础上通过利滚利的方式得出,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明,且与其关于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主张相悖,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丁大鹏等六人为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提交了《借款担保合同》、收款收据、不可撤销担保函等证据,美景集团公司主张本案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利息承担问题。《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另商,借款人出具承诺书”,表明借贷双方明确约定需要支付利息,只不过是对利率的约定尚未明确,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具体利率,但是按照通常的理解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利率不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美景集团公司应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一审法院是否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由于部分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被邮局退回,遂又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一审法院在得知一审被告马树香被羁押在看守所后,于2011年11月7日会见了马树香,向其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并告知其各项诉讼权利,故一审法院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综上,美景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