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与其他相关案件的关系。王江林再审申请提到翟峰、于克福二案,认为后二案中,法院判决储户或受害人不承担或者承担5%的责任,而本案王江林承担30%的责任过重。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与该二案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另二案中法院判决储户或者受害人不承担或者只承担5%的责任基于该二储户或者受害人无过错或者过错较轻的情形。 (二)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王江林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指邮政储蓄淄博分行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王江林以自2009年12月21日不能取款为由,要求邮政储蓄淄博分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王江林与邮政储蓄淄博分行间是活期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且王江林自2009年12月21日起不能取款的原因是其在此之前就将存折交付给了王勇。故王江林要求邮政储蓄淄博分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审法院的认定正确。 综上所述,王江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江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