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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万松商贸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综上,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万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综上,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万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驳回温州万松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 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