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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本案反诉是由振华公司提出,主要针对《审计报告》认定的损益数额请求予以确定。如前所述,本案纠纷主要是因双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过程中对《审计报告》存有异议而产生。振华公司自行改变付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本案反诉是由振华公司提出,主要针对《审计报告》认定的损益数额请求予以确定。如前所述,本案纠纷主要是因双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过程中对《审计报告》存有异议而产生。振华公司自行改变付款方式,后海泰公司起诉。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是对《审计报告》中有关损益数额的依法确认。二审法院将振华公司的反诉与海泰公司的本诉一并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海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