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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勤华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杨勤华仅与溧阳公司签订了《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其主张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该承包合同的约定。《补充协议》系滨江公司与溧阳公司签订,仅在滨江公司与溧阳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杨勤

杨勤华仅与溧阳公司签订了《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其主张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该承包合同的约定。《补充协议》系滨江公司与溧阳公司签订,仅在滨江公司与溧阳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杨勤华不是《补充协议》的当事人,无论杨勤华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均无权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主张权利。

综上,杨勤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勤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