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勤生。 被申诉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庞仲雍。 法定代表人:方亮,董事长。 申诉人袁勤生因与被申诉人庞仲雍、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