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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勤生与庞仲雍、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勤生。 被申诉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庞仲雍。 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7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勤生。

被申诉人(一审案外人、二审被上诉人):庞仲雍。

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亮,董事长。

申诉人袁勤生因与被申诉人庞仲雍、一审被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