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为:德力西公司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双方明确地将司法管辖权交由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管辖(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and interpreted under English law and each party expressly submit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ondon High Cour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德力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英国与本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山东高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将管辖权交由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约定无效的意见是正确的。山东高院认定本案货物装运港为中国日照/岚山港,并以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日照市为由,确定日照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但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运抵山东省日照市,日照中院作为本案合同项下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山东高院所作裁定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可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辖终字第17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