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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陈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本案所涉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本案所涉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正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本案所涉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本案所涉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虽然规定“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由于本案的处理并不涉及不动产的移转,仅涉及款项的支付问题,且陈洋与林齐明均系中国公民,陈洋向林齐明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也是在中国境内,因此,可以认为中国是与本案合同争议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一、二审法院据此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并无不妥。

二、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一审过程中,由于林齐明死亡,一审法院通知了林齐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陈淑钦(林齐明之母)、林金珠(林齐明之妻)、林婷婷(林齐明之女)、林飞腾(林齐明之子),在这些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他们变更为本案被告是正确的。本案二审期间,由于陈淑钦死亡,二审法院不再将其列为当事人亦是正确的。二审期间,林婷婷、林飞腾向二审法院以书面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是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此前并未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法院仍将林婷婷、林飞腾列为本案当事人,并判令其“在继承林齐明遗产的范围内”返还陈洋200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林婷婷、林飞腾只要在林齐明的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都是有效的。因此,在本案判决执行阶段,可以因林婷婷、林飞腾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为由,不再由其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是否存在书面协议的问题。本案中,陈洋起诉时主张其与林齐明之间系口头协议,并无书面协议。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主张陈洋与林齐明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对此,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应当负举证责任,而非由陈洋负举证责任。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未能予以举证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为口头协议并无不妥。

四、关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的问题。结合林齐明出具的《收条》以及陈洋向林齐明发出的《关于限期履行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函》,陈洋与林齐明之间买卖的地块应当是“新西兰奥克兰市171 Murphys Rd Flat Bush Auckland”。一审判决“新西兰奥克兰市171 Murphys Rd Flit Bush Auckland”地块的表述,其中“Flit” 应为“Flat”的笔误。因此,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关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不存在、陈洋的诉讼请求不清楚、一、二审判决判非所请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金珠、林婷婷、林飞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