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三冶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似有不当,但三冶公司未及时起诉的原因,系与顺电公司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期待顺电公司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顺电公司再次违约,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三冶公司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一、二审判决支持三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判定顺电公司承担保全费用并无不当。顺电公司此节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无明显不当。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