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虽然三冶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似有不当,但三冶公司未及时起诉的原因,系与顺电公司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期待顺电公司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顺电公司再次

虽然三冶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似有不当,但三冶公司未及时起诉的原因,系与顺电公司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期待顺电公司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顺电公司再次违约,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三冶公司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一、二审判决支持三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判定顺电公司承担保全费用并无不当。顺电公司此节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无明显不当。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