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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SINARHARAPAN与福建省石狮市中科海藻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关于案涉5000美元是否应作为货款予以抵扣。中科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CV. SINAR HARAPAN指定的账户付款5000美元,CV. SINAR HARAPAN已确认收到。CV. SINAR HARAPAN主张该款项不是货款,应当举证证明。其向本院提交

关于案涉5000美元是否应作为货款予以抵扣。中科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CV. SINAR HARAPAN指定的账户付款5000美元,CV. SINAR HARAPAN已确认收到。CV. SINAR HARAPAN主张该款项不是货款,应当举证证明。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0只能证明中科公司委托何林朝处理相关事宜,并不能证明5000美元不是涉案货款,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5000美元应抵扣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CV. SINAR HARAPAN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CV.SINARHARAPAN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