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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10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根据A10公司北京代表处先后于2006年9月25日、2007年9月5日出具的《证明函》、《承诺函》和《说明函》,雅捷公司购买的A10公司产品由安通公司作为A10公司在中国的总分销商负责帮助销售,雅捷公司库存35台产品的退款

根据A10公司北京代表处先后于2006年9月25日、2007年9月5日出具的《证明函》、《承诺函》和《说明函》,雅捷公司购买的A10公司产品由安通公司作为A10公司在中国的总分销商负责帮助销售,雅捷公司库存35台产品的退款由雅捷公司直接与安通公司联系。之后,安通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2008年4月7日向雅捷公司出具两份《承诺函》,均表明安通公司按照上述三份函件的安排承诺对雅捷公司库存产品负责销售和退款工作,并与A10公司在结算中一并解决。根据上述情况,雅捷公司直接与安通公司联系退货,并等待安通公司与A10公司结算,符合A10公司的安排,正当合理。安通公司于2008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10公司收回75台未售出产品(含本案所涉35台产品),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安通公司要求A10公司收回本案所涉35台产品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此后,雅捷公司才知道其购买的35台产品通过安通公司与A10公司结算解决已不可能,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雅捷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认定雅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无不当。

综上,A10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国A10网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