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11-2号 你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高院)(2007)琼执监字第163号监督函及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下称城郊法院)(2000)城执字第26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本案在拍卖时,你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确认书上记载的竞买人前后不一致。海南高院及城郊法院据此撤销拍卖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