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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问题。沂蒙酒业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是宣传和使用“贵人道”以及“沂蒙老区”商标,而不是宣传和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争议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问题。沂蒙酒业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是宣传和使用“贵人道”以及“沂蒙老区”商标,而不是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因此沂蒙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争议商标由其多个注册商标组合而成其申请争议商标并无恶意的问题。本院认为,即便沂蒙酒业公司申请争议商标时没有主观恶意,但如果组合而成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应予以撤销。

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两项专利后视图与争议商标一致、争议商标是这一权利的延续和合法使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当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其中部分文字或图形侵害其他在先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等时,则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该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商标不应获得注册或应予撤销。沂蒙酒业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晚于贵酒公司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时间,故沂蒙酒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此外,关于沂蒙酒业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商标授权与商标确权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别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并不涉及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商标授权与商标确权审查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别与本案亦无实质关联。

综上,沂蒙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