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需指出,一、二审判决是通过计算图2的实际输出功率大于300W输入功率,然后推定图2的输入功率必然大于输出功率,从而认为本申请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本院认为,这种推定方法同样缺乏事实依据。如果采用这种倒推的方法,则永远不存在能量守恒的问题。其实,本申请说明书之所以详细描述输电线的输入功率P1与用户负载的输出功率P2,目的是通过P1与P2的比值来说明本申请的节能的技术效果,并未从能量守恒定律的角度来解释本发明。一、二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本申请的理解均有悖于说明书本义;但鉴于一、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称本申请所定义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与常规电路结构的定义不同,本院认为,专利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对一些技术术语作出特别界定,这并不违反专利法的规定,其对于评价本申请是否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也并无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还称,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实用性的评判应当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内容为依据,应依据申请人的设计思路而不应仅根据说明书附图予以评价。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说的上述原则是正确的,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却恰恰违反了该原则。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整体内容看,专利申请人是想通过现有技术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比值与本发明的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的比值二者之间的比较,来说明本发明的节能效果,而并非如专利复审委员会所理解的是假设在现有技术与本发明的输入功率均相同的情况下,以现有技术的输出功率与本发明的输出功率之间的比较来说明本发明的节能效果。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