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丛贸公司的诉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同时港海公司亦主张本案系散货船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船舶建造合同系海商合同,此类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于1亿元的履行地在福建省福安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充分,裁定结果应予维持。 综上,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港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