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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与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管辖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丛贸公司的诉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同时港海公司亦主张本案系散货船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丛贸公司的诉请具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同时港海公司亦主张本案系散货船建造合同项下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船舶建造合同系海商合同,此类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于1亿元的履行地在福建省福安市,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充分,裁定结果应予维持。

综上,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港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