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立明,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志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志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