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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发明(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另外,二审判决基于权利要求2到8中均未对n的值进行限定,以此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099号无效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逻辑缺陷,并非如京城公司所述的将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或8不符

另外,二审判决基于权利要求2到8中均未对n的值进行限定,以此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099号无效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逻辑缺陷,并非如京城公司所述的将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或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曲解为权利要求1到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京城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京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华师京城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