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思明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圣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圣丰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 “驳回起诉”,而非要求改变一审管辖法院,因此,不产生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9号裁定已生效。2、本案只有一个诉,没有多个诉。各当

圣丰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 “驳回起诉”,而非要求改变一审管辖法院,因此,不产生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9号裁定已生效。2、本案只有一个诉,没有多个诉。各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存在一般的共同诉讼问题。3、上诉人提供的案例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或参考,两案基础关系不同。4、本案的全部存、贷款交易,是上诉人主导下的一个违法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上诉人要求我公司为“致诚”“八可”等七家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八笔贷款,无一例外全都是没有贸易背景、没有真实需求的虚假贷款,贷款的当天全部由上诉人划转到其控制的“顺安行公司”,八笔贷款的利息全部是由“顺安行公司”统一付给国际银行,七家公司根本没还过利息。八笔贷款中,第一笔贷款的金额,恰好与第二笔存单金额相一致,第二笔贷款的金额,恰好与第三笔存单金额相一致,以此类推。可见,每一笔贷款与下一笔贷款都有资金上的关联关系,形成资金流的循环往复,绝不是单一、孤立的。本案诉讼标的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范围,原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厦门市天岚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顺安行商贸有限公司、泉州致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汇邦贸易有限公司、顶一(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厦门百川朝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八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森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晶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圣丰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受到思明支行欺诈,该行为增加存贷款业绩数据,操纵厦门市天岚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签订七份《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利用圣丰公司急于与厦门国际银行系统建立业务关系的心态,指示该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办理存单质押业务,其后,厦门国际银行以没有归还贷款为由,先后强行扣划该公司存单内129797382.06元资金,主张双方签订的八份《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从八份《存单质押合同》来看,出质人为圣丰公司,质权人为思明支行,当事人双方主体均为同一主体;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看,均为同一质押担保法律关系和事实;本案所列的其他原审被告,均系质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质押合同纠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其请求为对涉案的质押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诉的合并的理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申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以利于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一审法院将圣丰公司诉求无效的八份《存单质押合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级别管辖问题。圣丰公司存单项下的款项均已被厦门国际银行扣划,扣划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另上诉人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上诉案件(以下简称第28号案件)与本案并不相似。第28号案件瑞华投资控股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本院第28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但本案贷款人均系思明支行,担保人也系同一单位圣丰公司,担保方式均为存单质押,与上述案例属于不同的情形。上诉人提出要求驳回起诉,也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

综上,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思明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