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认定,新借款合同及新保证合同记载的金额2460元整均漏写“万”字,财源公司应承担偿还2460万元的保证责任。财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为2460元整,不应承担偿还2460万元的保证责任。从字面来看,2460元与2460万元正好差个“万”字。因此,确定财源公司应否承担偿还2460万元的保证责任,需查明新借款合同及新保证合同记载的金额2460元整客观上是否均漏写“万”字。 首先,新借款合同约定飞鹏公司以新贷偿还旧贷,新保证合同约定财源公司继续提供保证。而飞鹏公司拖欠临商银行旧借款合同下的贷款金额是2460万元,财源公司应承担旧保证合同下的责任范围亦是2460万元,且临商银行提供的《借款凭证》显示其依据新借款合同发放2460万元贷款,由飞鹏公司用于偿还了旧借款合同下的2460万元贷款。因此,新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不可能是2460元,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额也不可能是2460元。据此,二审认定新借款合同及新保证合同记载的金额2460元整均漏写“万”字,判决财源公司向临商银行承担偿还2460万元的责任正确。财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不应承担偿还2460万元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财源公司在飞鹏公司给临商银行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盖章,确认同意担保的金额为2460万元;在其《董事会决议》上一致同意提供担保的金额亦同样为2460万元;在其给临商银行的《借款担保承诺函》上声明提供担保金额也是2460万元。据此,说明在新保证合同签定过程中,财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提供2460万元的保证,进一步佐证新保证合同记载的担保金额2460元整漏写“万”字。二审判决予以采纳,并无不当。财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不应采纳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临商银行在新借款合同及新保证合同记载的借款数额及担保数额后添加“万”字,属于补正错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此,财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临商银行伪造证据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三)关于审判人员是否有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 财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徇私枉法,但并未提出具体人员以及具体事实。目前,亦无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有关审判人员在本案审理中具有徇私情、私利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等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财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判决徇私枉法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综上,财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财源钢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