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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发军、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州市颖都房地产开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4
摘要:此外,对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是否拖欠吴发军工程款的问题。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与吴发军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按照2004年定额,最终以审计部门决算为准。施工完毕后,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与吴

此外,对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是否拖欠吴发军工程款的问题。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与吴发军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按照2004年定额,最终以审计部门决算为准。施工完毕后,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与吴发军等签订《结算协议》,虽然约定按照610元/㎡结算工程款,但从达欣公司与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后来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来看,系为临时结算而确定的拨付工程款标准,并非变更《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据此,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照2004年定额,对本案工程造价作出《鉴定报告书》,并无不当。根据该份《鉴定报告书》,吴发军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为8099061.41元。按照总造价下浮7%、水电安装下浮8%后,扣除甲方供材、3%质量保修金、已付款6700288.5元,剩余579202.39元。据此,二审判决认定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拖欠吴发军工程款579202.39元正确。盐城二建公司、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应采纳《结算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应采纳《鉴定报告书》结论,以及其与吴发军工程价款已结清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案审判程序的问题

二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审理该案合议庭委派审判长一人在开庭后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至于盐城二建公司提交的三方会议纪要和付款承诺等证据,并非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即使未予质证,亦无不当。因此,盐城二建公司、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吴发军及盐城二建公司、盐城二建连云港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吴发军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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