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二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一、二审判决载明,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进行了质证,是否采信亦进行了论证、说明,妇女用品公司对此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妇女用品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妇女用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石市妇女用品专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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