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江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江都江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
综上,江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江都江河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