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拉蒙公司根据其与招志辉等人签订的四份《转租合同》,要求华发公司承担其向招志辉等次承租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580多万元。该赔偿金额是派拉蒙公司根据四份《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并非派拉蒙公司实际已向四份《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赔偿损失的金额,即并非派拉蒙公司的实际损失。派拉蒙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判令派拉蒙公司向招志辉返还已付租赁款项96万元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派拉蒙公司将招志辉已支付的保证金等款项予以退还,并没有因此造成派拉蒙公司损失,而派拉蒙公司未及时进行退款所应支付的违约金,属其自行扩大损失。同时,派拉蒙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其他三份《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滞纳金。因此,派拉蒙公司关于华发公司应当承担其需向次承租人支付的包括隐性赔偿在内的违约赔偿金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派拉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派拉蒙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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