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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地质局、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3
摘要:《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约定:5.1,经协商,甲方所持丙方43%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l2286万元;5.2,转股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如下:协议确定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帐户内支付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约定:5.1,经协商,甲方所持丙方43%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下同)l2286万元;5.2,转股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如下:协议确定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帐户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分四次付清:第一次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2457万元作为定金,甲方开始着手办理相关事宜;第二次于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在工商登记部门股东名称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30%即3686万元;第三次于矿权登记变更完毕(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股东名称由甲方变更为乙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5643万元;第四次于第三次付款之日起一年后5日内,乙方确认目标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甲方披露之外的债务和其他重大风险,乙方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并支付该笔余款一年期存款利息,同时解除担保人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本协议第4.1.12条的约定,如甲方未能按时清理完毕丙方股权变更登记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则乙方有权在相应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协议签订后,山金矿业于2009年3月3日、4月28日、12月2日分三次共支付给金脉公司99817525元,至金脉公司起诉时尚余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未付。

根据2009年1月和4月山东金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金大丰公司《审计报告》,金大丰公司在2009年4月16日股权变更登记前存在债务。

2009年4月16日,金大丰公司更名为海南山金矿业。2010年6月10日,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的约定,山金矿业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的条件是金脉公司按时清理完毕金大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现有证据表明,金大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前尚有对500万元债务没有清偿,因此,山金矿业支付尾款的条件并未成就。

综上,金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金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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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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