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军辉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秦星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军辉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秦星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部分。 三、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碧芳 审 判 员 董保军 代理审判员 何东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长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