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93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徐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滨生 代理审判员 王尚明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芳娇 |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93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徐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滨生 代理审判员 王尚明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芳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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