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死刑复核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又译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卜杜艾尼·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疏勒县英尔力克乡托万克霍伊拉村8组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又译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卜杜艾尼·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疏勒县英尔力克乡托万克霍伊拉村8组9号。2011年8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1年9月13 日以(2011)和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新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已死亡)相识并在交往中接受了其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极端宗教思想,并自2010年5月开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多次向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均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尤努斯·伊布拉因(另案处理)以及库尔班(已死亡)等9人进行“迁徙”和“圣战”的煽动性演讲,组织上述人员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纠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的阿布都许库尔(已死亡)等人成立恐怖组织,预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来到和田市,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等人预谋暴力袭击和田市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同年7月13日,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和买吐送·吐送托合提在乌鲁木齐市召集恐怖组织成员,宣布于7月17日在和田市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后,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带领乌鲁木齐市的8名恐怖组织成员于7月16日先后到达和田市,与和田市的恐怖组织成员会合。7月17日11时,阿卜杜艾尼·玉苏普要求组织成员分头购买斧头、匕首等作案工具,后因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被公安机关抓获,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决定取消当天行动计划。

2011年7月18日早晨,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阿布都许库尔、库尔班等15名恐怖组织成员在和田市浙江工业园区聚集,决定暴力袭击和田市公安局纳尔巴格街派出所,要求组织成员听从其命令,并分发了斧头、匕首、汽油燃烧瓶等作案工具。当日12时许到达纳尔巴格街派出所附近,买吐送·吐送托合提首先持刀捅刺在派出所门口旁执行公务的和田市税务局干部某某·吾不力哈斯木(被害人,男,伤年38岁)和某某·阿斯木(被害人,男,伤年35岁),分别致二人重伤和轻伤。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带领组织成员冲进纳尔巴格街派出所,带头持刀砍击在一楼值班的协警某某·伊盖木拜尔迪(被害人,男,殁年26岁),其他恐怖分子亦持刀砍击,共同致某某·伊盖木拜尔迪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接着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等恐怖分子又冲上二楼派出所指导员办公室,持匕首和斧头等连续砍击来派出所办事的无辜群众刘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0岁)、张某某(被害人,女,殁年37岁),致刘某某严重脑组织损伤死亡,张某某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等人陆续爬上派出所二楼房顶,扯下国旗,升起宣扬极端宗教思想的旗帜,呼喊口号,并将所持的匕首、斧头、石块砸向楼下的公安干警和群众。其间,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等恐怖分子还对派出所的办公设施、车辆及周边群众财物放火焚烧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67 760元。阿卜杜艾尼·玉苏普负隅顽抗,被处置事件的公安人员击伤后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现场提取的刀具、斧头、燃烧瓶、石块和旗帜等物证,证人某某·吉利力、某某·普拉提等的证言,被害人某某·吾不力哈斯木、某某·阿斯木的陈述,尸体鉴定结论、活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和估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派出所监控录像资料,同案被告人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受极端宗教思想影响,成立恐怖组织,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且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刑一终字第216号同意第一审对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尚晓阳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