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畅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请求再审改判驳回打捞局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辽B07188车乘“大海”轮到达打捞局码头并上岸是合同履行过程,钢联桥断裂只能认定打捞局提供的上岸设备不合格,认定金畅达公司侵权的事实证据不足。(二)本案应为合同之诉,将其作为损坏码头设施侵权纠纷,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程序错误。1、打捞局仅提供50万元担保,就扣押了金畅达公司价值200万元左右的车辆;2、在损失已评估为5万元的情况下,仍然要求金畅达公司提交50万元担保;3、一审裁定驳回金畅达公司的反诉,在上诉到山东高院后,一审法院又提出合并审理;4、一审法院要求金畅达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却驳回其反诉请求;5、一审审理时间过长。 金畅达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被申请人打捞局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新的证据。金畅达公司申请再审时仅就纠纷性质、责任认定以及一审程序提出异议,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损坏码头设施纠纷,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金畅达公司是否应对打捞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程序错误。 金畅达公司购买船票,将辽B07188车及其所载货物通过大连航运“大海”轮从大连运至烟台,其与大连航运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金畅达公司是托运人,大连航运是承运人。打捞局为大连航运提供码头服务,是大连航运的履约辅助人,但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金畅达公司关于打捞局也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即便其与打捞局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侵权纠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金畅达公司辽B07188车超出核定载重量70吨,在通过钢联桥时导致钢联桥损坏,车辆超载与钢联桥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令金畅达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原审判决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已经依法作出改判。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错误,均不影响二审正确判决。金畅达公司以一审程序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畅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大连金畅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寿杰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