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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莉与柳州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还查明,柳州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第2116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给阚莉后,国泰公司曾致函柳州市房产管理局,要求重新审核颇家巷57、59号房屋的使用性质,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9月1日答复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

还查明,柳州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第2116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给阚莉后,国泰公司曾致函柳州市房产管理局,要求重新审核颇家巷57、59号房屋的使用性质,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9月1日答复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当时该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因此,我局核发的桂房证字第2116108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柳州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也曾致函柳州市城市规划局,请求确认该房的使用性质。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柳规函字(2000)56号《关于的复函》称:“在规划区内的居住区,我局批建私人建房均为住宅性质。颇家巷57号、59号阚莉自领取《私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没有向我局要求变更住房性质,我局也没有给颇家巷57号、59号办理变更手续”。2000年11月1日,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以柳房私〔2000〕2号文作出《关于注销桂房证字第211610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明确:“市规划局批准阚莉重建颇家巷57、59#房屋的(97)1130号私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项目为住房,阚莉1997年在我局办理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未取得市规划局的批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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